婚姻家事

假离婚真逃债,伪造欠条企图霸占配偶财产?刑法绝不姑息!

发布时间:2026-09-22 阅读:18

尤达律师,临沂离婚诉讼律师
夫妻准备离婚,一方突然拿出一张“欠条”:
“这100万元是我多年前借给朋友的,离婚时这笔债务要从夫妻共同财产里扣除。”
但另一方越想越不对劲:这笔钱什么时候借的?为什么没有转账记录?所谓“债权人”还是对方的亲戚朋友?
如果进一步查明,这张欠条根本就是为了离婚分财产临时伪造出来的,事情就不只是“少分财产”那么简单了。
明确答案
伪造欠条企图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进一步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向法院主张虚假债权,达到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借条、资金流水,并通过诉讼制造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仅仅伪造一张欠条,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
刑事犯罪需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
如果只是私下伪造一张欠条,但尚未进一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说“伪造欠条=虚假诉讼罪”。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下一步:
拿着假欠条起诉,或者与所谓“债权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执行等方式让法院认可这笔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对这种通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二、为什么离婚案件中的“假债务”特别危险?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被人为制造出一笔巨额债务,就可能直接影响财产分割。
例如:
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
丈夫为了离婚时少分财产,与朋友串通,伪造一张200万元的借条,然后让朋友起诉自己,甚至通过调解书确认这笔“债务”。
如果这套操作成功,原本应该由夫妻双方分割的财产,就可能被人为变成“偿还债务”的对象。
这类行为侵害的就不仅仅是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列为虚假诉讼犯罪易发、应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
三、法院不会只看一张欠条
实践中,判断一笔债务是否真实发生,通常不会仅凭一张欠条就直接认定。
尤其是金额较大、发生时间特殊的债务,法院会结合借贷双方关系、款项交付情况、资金流水、债权凭证、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化以及双方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所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却没有真实资金交付;欠条形成时间又恰好处于离婚前后;资金流水还存在循环转账、现金取现等异常情况,就需要高度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要求,对于夫妻债务案件,应当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能简单地“有欠条就认定有债务”。
四、如果已经发现假欠条,该怎么办?
首先,不要只在法庭上口头说“这是假的”。
应当围绕资金来源和形成过程固定证据:
欠条形成时间;
所谓借款的转账记录;
双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借款人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所谓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的关系;
欠条形成前后的异常资金流动;
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行为。
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调查取证。
如果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并通过诉讼侵害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还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
法律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如果进一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可能依法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离婚分财产,最怕的不是对方提出债务,而是凭空制造债务。
如果对方突然拿出一张大额欠条,不要只问“签字是不是他的”,更要追问:
钱从哪里来?什么时候交付?为什么没有转账?为什么偏偏在离婚前出现?债权人和夫妻一方是什么关系?
真正的债务,通常能够找到真实的资金流和交易背景;而虚构债务,往往经不起资金、时间和交易逻辑的交叉验证。
离婚可以重新分配财产,但不能通过伪造债务、虚假诉讼,把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做”成自己的。严重的,最终等来的可能不是多分财产,而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