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达律师,临沂刑事辩护律师
倒卡,在实践中,应该比较普遍。特别是现在经济环境不好,信用卡倒卡,相对比较方便,能够解决短期资金使用的困境;特别重要的是,相对于求助于“朋友”等,不需要求人,能够快速到账,所以很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解决自己的资金需求。
当然,现在银行的贷款利率也相对比较低了,信用卡的使用费率,普遍在万分之 60,甚至更高,不同平台费率不同。
综合下来,一年的年息可能搞七点左右,还是挺高的。
“自己倒信用卡” 指持卡人通过交叉运用多张信用卡,以提现、套现等手段实现资金周转,进而延迟还款的行为,常见形式如下:
多卡循环操作,比如利用 A 卡提现来偿还 B 卡欠款,接着用 C 卡提现偿还 A 卡欠款,如此循环,形成资金流转闭环。现在提现的情况还是比较少,毕竟相对来说,费率也比较高。
借助工具套现,现在办理 POS 机,比较方便,一个人甚至有好几台,不同平台都有,只要有身份证,银行卡就可以办理。借助自有 POS 机,或通过虚假商户终端进行自刷自还操作。当然,一定关注平台的安全性,已经平台的刷卡费率,防止自己再被割韭菜。
虚构交易套现,借助微信、支付宝等平台,构建虚假交易场景,完成刷卡套现。大平台监管比较严格,刷自己的信用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金额限制。
1、虚假交易套现
构建虚假交易场景(如通过无真实商品 / 服务的 POS 机自刷)以实现套现,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信用卡使用规范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等违法活动。同时,《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也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套现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
2、经营性套现牟利
利用多个 POS 机为自身或他人套现并收取手续费,替别人刷还信用卡,养卡,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流水或者牟利,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标准,各地略有不同。
3、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比较麻烦的。但实践中,大部分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欠款,很少一部分会采取刑事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话说,虽然套现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几乎所有有资金需求的人,在 POS 机如此普遍的情况下,都或多或少的使用过。套现行为不存在所谓 “低风险” 情况,即便没有从中牟利,频繁进行套现操作也极易被银行列为风险用户,进而导致信用卡账户冻结,降额,影响个人在银行的信贷资格。
虽然能够正常还款,没有触发银行的风控系统,银行一般也不予追究。但亦应尽量减少使用,控制自己的风险,无论是用卡风险,还是债务增长风险。
“自己倒信用卡” 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尤其是虚构交易套现、恶意透支、经营性牟利等行为,已触犯刑事犯罪的界限。
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保持谨慎、合规的态度,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真实、合法,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自己“倒信用卡”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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